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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博平台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亟须明确

添加时间:2024-06-22

  平博官网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规定将刑法第338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平博平台,并处罚金。”据此,在查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有人认为,应当以主观方面“故意”为认定标准。而对于过失污染环境,或者不能排除是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后果是,一些偷排行为,特别是已经建立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偷排行为,易于以设备损坏为由,辩解为过失排放,还有一些委托外单位处理污水的单位,亦以暂时储存污水的池子年久产生裂痕等,予以辩解。环保部门单独查处此类案件时,也习惯于从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含量是否超标准3倍排放来认定案件是否涉嫌污染环境罪,未能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深入调查,导致有些“案件流产”。那么,当某一污染环境行为无法证明是“故意而为”时,应当如何适用刑法?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一是短期解决方法。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在调查、侦查时要注意第一时间获取当事人排放污染物主观方面的证据。当当事人提及其不知情,是其他人而为等模糊的表述时,要特别关注有关主观方面证据的搜集。这些证据包括案发时在场人员、具体操作人员的言词证据,以及第一时间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予以判断是否合理。如犯罪嫌疑人称其不知情,系承租其场地的其他加工单位排放的污水,要迅速找到该承租方,核实有关言词证据,并当场勘验承租方的加工场地,固定证据。又如犯罪嫌疑人辩称污水排放系蓄污池年久失修,产生裂痕所致,要及时询问工人,结合现场勘验、排污情况、蓄污池渗漏速度、委托外单位污水处理单据等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辩称是否合理平博平台。

  1.建议立法补充过失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过失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已经有发生的迹象,如行为人将排除污染的工序在合法的场所进行,待该工序完成后,将货物运回堆放场所,由于保管不善,货物留有的污染物残留造成了环境污染。还有一类案件,即前文所述证据上无法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本罪行为的情形,如果对此类行为均不予刑法规制,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建议在刑法第338条增加一款平博平台,作为过失犯此罪的罪状描述。考察国外相关规定,德国、日本等国的刑事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均是先规定了故意污染环境犯罪的基本情形,再特别指出过失犯前款罪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5条明确规定:“过失犯罪平博平台,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过失污染环境犯罪,应当从立法上予以明确。

  2.建议将污染环境罪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本罪在刑法上的核心犯罪构成要件是“严重污染环境”,而在司法解释中,既有以污染环境的后果,也有以污染环境的行为作为“严重污染环境”判断标准的,且实践中以后者作为判断标准的更为普遍。理由是,以行为作为认定犯罪标准,不需要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会大大降低司法适用的难度。以行为的危险性来认定犯罪正是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特点。事实上,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就存在刑法将污染环境罪归为公共危险类犯罪的规定。从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来看,与其说是违反了保护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毋宁说是侵害了身体健康、生存的公共安全更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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